申請人:張*亭,男,1973年6月出生,聯系電話:1336455****。
被申請人:雙遼市林業和草原局,住所地:雙遼市鄭家屯街北興委,法定代表人:孫海英,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不服,于2020年5月6日向雙遼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依法撤銷雙遼市林業和草原局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林草行政處罰決定書》雙林草罰決字[2020]12號。
申請人稱:
涉案地塊是四荒地已經荒蕪很多年,若干年也都沒有樹木。2007年申請人墊這個荒蕪的大坑建房時沒有任何單位通知申請人這塊地是林地,申請人現回家創業,經省交通廳運輸處同意準備投資新建一處“司機之家”服務區,正在籌備中,沒想到“司機快餐”餐廳剛剛建好開業,被申請人就找上門來讓拆房子種樹。根據2018年的林網圖,該位置根本不屬于林地,被申請人在召開聽證會時未向申請人出示該位置是林地的2018年林網圖的有效證據,所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存疑。
被申請人答辯稱:
申請人稱涉案地塊不是林地不屬實,經被申請人調查,雙山鴨場出具證明:**飯莊位于雙山鴨場西橋南側,經查閱林相圖,該飯莊坐落于雙山鴨場1林班21小班林地內;測繪公司測繪報告一份;市自然資源局復函(雙自然函[2020]141號):該地塊地類為其他林地,面積119.60平方米;林業工程師確認等足以證實申請人所建彩鋼房(**飯莊)位于林地內。申請人稱涉案建筑經省交通廳運輸處同意不屬實。雙遼市交通運輸局復函(雙交函[2020]16號),按《吉林省公路條例》規定張*亭臨時建筑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雙遼市路政管理所與張*亭簽訂【2008】臨第01號《與公路毗鄰臨時設施設置合同》已失效。在執法過程中,被申請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立案調查,核查相關證據,向申請人發出《林草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林草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依法作出林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林地內修建彩鋼房屋(**飯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經審理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申請人接到中共雙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交辦函件。經調查,涉案建筑在雙遼鴨場西,長鄭路南側,是本案申請人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在林地內建設彩鋼房,用于經營飯店,非法占用林地面積119.60平方米。2020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案房屋調查核實,確認該房屋為違法建筑。2021年4月28日,被申請人雙遼市林業和草原局對申請人作出《林草行政處罰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0]55號決定。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林草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
2.詢問筆錄
3.聽證筆錄
4.案件集體討論筆錄
5.勘驗、檢查筆錄
6.測繪報告
7.雙遼市自然資源局地類認定復函
8.雙遼市交通運輸局地類認定復函
9.現場勘查圖
10.關于**飯莊占用林地的情況說明
11.雙遼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12.雙遼市紀委轉辦案件
13.林草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意見書
14.林草行政處罰決定書
15.照片、光盤
本機關審理認為:
申請人所稱涉案地塊不屬于林地范疇情況不屬實。被申請人通過測繪公司測繪報告、市自然資源局地類認定復函、交通運輸局復函,能夠證實申請人所建彩鋼房位于林地內,面積119.60平方米。依法應予拆除、恢復植被,還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被申請人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雙林草行政處罰決定書》雙林草罰決字[2020]12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雙林草行政處罰決定書》雙林草罰決字[2020]12號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雙遼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