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男,聯系電話:1650433****。
被申請人:雙遼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遼河路2399號,法定代表人:金瑞麒,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不服,于2021年10月8日向雙遼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1]005號)。
申請人稱:
申請人搭建的“房屋”系可移動、臨時用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的范圍。申請人在自有使用權土地上搭建可移動、臨時用房具有合法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該土地上搭建可移動、臨時用板房。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1]005號)。
被申請人答辯稱:
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拍攝了視頻照片。卷宗的照片明確可以得知,申請人的案涉彩鋼房不是可移動房屋,為固定建筑物。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钡囊幎?,建設臨時建筑也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而申請人建設的案涉建筑物即使為臨時建筑沒有經過審批,屬于違法建筑。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答辯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是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事實認定正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于2021年6月15日在雙遼市雙山鎮***吉雙源米業北側建設彩鋼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用途為住宅,所建彩鋼房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1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所建房屋涉嫌違法建設立案調查核實,確認該房屋為違法建筑。2021年8月12日,被申請人雙遼市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1]005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違法線索登記表
2.涉嫌違法建設問題在核查報告
3.雙遼市自然資源局違法建設案件立案呈批表
4.雙遼市自然資源局規劃行政案件調查詢問筆錄
5.雙遼市自然資源局城鄉規劃違法建設案件現場勘查記錄
6.規劃違法建設現場核查照片
7.現狀圖
8.涉嫌違法建設問題的情況調查報告
9.雙遼市自然資源局規劃行政案件會審記錄
10.雙遼市自然資源局違法建設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
11.雙遼市自然資源局規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12.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委員會法制審核意見書
1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14.雙遼市自然資源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ㄉ鲜鲎C據經與原件核實,復印件歸檔留卷。)
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所建彩鋼房屋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依法應予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1]005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雙自資責拆決字[2021]005號)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雙遼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