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楠,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聯系電話:1750434****。
申請人:趙*德,男,1966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戈、于*,吉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雙遼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遼河路2399號,法定代表人:金瑞麒,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4日送達)作出的《依法收回遼西街道吉興村****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公告》[2021]第1號不服,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8月30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本機關于2021年10月19日決定將審理期限延期30日?,F申請人王*楠、趙*德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21年11月25日